云南中共党史学会章程公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云南中共党史学会,英文译名:
The association of the history of Chinese communist party in Yunnan。缩写AHCCPY。
第二条 本会由云南省内中国共产党历史、中国革命史和中共云南历史、云南革命史界,以及相关学科的专家、学者和教学、科研人员自愿组成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史和文献工作的重要论述及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以资政育人为根本任务,坚持党的思想路线,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党性原则和科学精神的统一,准确把握党的历史发展的主题和主线、主流和本质,为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服务;为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服务,为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服务;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发扬学术民主,鼓励科学探索,营造健康向上、生动活泼的党史研究环境,积极开展中共党史、中国革命史和中共云南历史、云南革命史研究、宣传和教学工作,推进本学科建设,反对历史虚无主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云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挂靠单位中共云南省委党史研究室的业务指导,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云南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住所:昆明市西山区西昌路249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开展对中共党史和中共云南历史、中国革命史和云南革命史、中共党史重要人物和中共云南历史重要人物、中共党史学基础理论和史实研究;
(二)从史论结合上研究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及其在云南的生动实践。
(三)把党史研究同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结合起来,特别是与云南工作实际结合起来,为深入认识和正确应对前进道路上的新情况新问题提供历史借鉴;
(四)把党史研究同加强革命传统教育紧密结合起来,帮助广大干部群众特别是青少年加深对党的认识,牢固树立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
(五)加强中国共产党与世界各主要国家执政党的比较研究,同探索世界政党兴衰成败规律紧密结合起来;特别是加强与云南毗邻国家执政党的比较研究,探索边疆民族地区执政规律。
(六)收集、整理、编纂中共云南历史和文献史料;
(七)开展学术信息交流,组织各种类型的专业学术研讨活动;
(八)开展中共党史和中共云南历史、中国革命史和云南革命史、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教学工作的研究与经验交流;
(九)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编辑出版本会会刊、学术论著和普及读物,组织制作影视作品和有关宣传品;
(十)运用多种方式开展中共党史和中共云南历史、中国革命史和云南革命史的宣传教育工作;
(十一)组织会员到革命老区和党性教育基地开展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含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条件:
(一)从事中共党史和中共云南历史、中国革命史和云南革命史研究、宣传和教学的单位或已在云南省民政部门注册的学术团体,承认和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履行入会手续,可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二)有志于中共党史和中共云南历史、中国革命史和云南革命史研究,已取得一定的研究成果,在中共党史研究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并且不属于某一单位会员的个人,承认和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履行入会手续,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填写单位或个人会员登记表;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办事机构正式行文通知。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或选派代表参加本会活动的权利;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权利;
(四)研究成果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在本会会刊上刊登;
(五)有对本会工作的监督权和批评建议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荣誉和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活动;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或推荐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由理事会审定通过并办理退会手续。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工作人员
第十五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经有关部门批准,表彰奖励中共党史研究、中共云南历史研究优秀成果及优秀组织者、作者和编辑工作者;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制订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会员代表大会职权,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研究制定本会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六)研究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本会办事机构,并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九)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视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政治可靠,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或受会长委托的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四)组织重要学术活动;
(五)审定并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领导本会开展各项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经常务副会长、会长同意后,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等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六)本会秘书处设在中共云南省委党史研究室科研管理处。
第二十八条 本会监事邀请中共云南省委党史研究室纪委书记担任。
第二十九条 本会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财务监督:负责检查学会的财务状况,包括审查财务报告、账簿、会计凭证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确保财务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维护学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二)行为监督:对学会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及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会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防止权力滥用和不当行为;
(三)纠正建议:当发现学会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及管理人员的行为有损学会利益时,监事有权提出纠正建议,并要求其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
(四)提议与召集:在必要时,监事有权提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或理事会,就学会的重大事项进行讨论和决策。若理事会未能履行其召集和主持会议的职责,监事有权代为召集和主持;
(五)提案权:监事有权向会员大会或理事会提出提案,就学会的发展规划、内部管理、经费使用等方面提出建议和意见;
(六)诉讼权利:在学会权益受到侵害时,监事有权代表学会提起诉讼,维护学会的合法权益;
(七)列席会议:监事有权列席学会的重要会议,如会员大会、理事会等,对会议讨论的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八)监督与考核:对学会下属机构、分支机构及重要项目的运作情况进行监督,并参与对学会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及管理人员的考核工作;
(九)其他职权:根据学会章程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监事还享有其他与监督职责相关的权利。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个人会员自愿交纳会费,单位会员会费每年300-800元,多交不限。本会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财务收入情况定期向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报告。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修订经2020年12月11日云南中共党史学会第八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